发布时间:
2025-01-02 15:35
信息来源:
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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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现将行政执法委托书公示如下: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通辽市农牧局
地 址: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路2349号
受委托组织: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 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与叫来河大街交汇处西150米路北(原智慧大厦)
为规范农牧业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中共通辽市委员会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党发〔2024〕4号),通辽市农牧局委托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行政执法事项
负责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含辽河公园)范围内通辽市农牧局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具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共计170项行政执法事项,详情见附件《通辽市农牧局行政权力委托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事项清单》。
二、委托行政执法权限
受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含辽河公园)范围内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植物检疫、动物防疫、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种畜禽、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屠宰、动物卫生及渔政监督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与行政处罚相关的执法检查权。
三、委托行政执法责任
(一)委托人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二)受委托人责任
1.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执法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6.依法进行案件归档,执法工作信息填报汇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结果,及时准确将工作内容上传“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
7.因受委托人以委托人名义执法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委托人应当进行相关答复工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报委托人审定后提交给复议机关、审判机关。
8.承担超越委托范围、事项及有效期限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一年。
自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12月26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附则
1.签定本委托书前形成的执法案件(包括涉法、涉诉、信访、12345热线及历史原因形成案件等)由委托人负责,受委托人可以配合开展工作。
2.委托书签订后,委托人应及时对受委托人的执法工作进行现场业务指导。
3.委托书签订后,涉及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的行政强制由委托人负责,受委托人予以配合;行政强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委托人负责。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执一份,送通辽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通辽市农牧局行政权力委托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事项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