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信息
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第十一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10 09:15
来源:计划财务科
各旗县市区农牧局、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第十一批)的通知》(内财农〔2023〕1880号)、《农牧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第十一批)实施方案》(内农牧计财发〔2023〕737号)等文件要求,市农牧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相关资金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农牧局种植业科 张 石0475-8354316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葛 星15804750542
市农牧局畜牧科 乌仁花0475-8415110
市农牧局计划财务科 邵宇鹏0475-8237232
市财政局农牧科 刘岩0475-8836636
2023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第十一批)实施方案
按照《农牧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 (第十一批)实施方案》(内农牧计财发〔2023〕737号)、《内蒙古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第 十一批)的通知》(内财农〔2023〕1880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全国、自治区、全市农村工作会议要求,全力支持防灾减灾,切实将防灾减灾资金用于饲草料储备调运、支持恢复农业生产等农牧业生产救灾任务上,提升“菜篮子”稳产保供能力,努力将因灾损失降低到最小。
二、主要目标
中央财政本次下达我市畜牧防灾减灾资金372万元,主要用于3个牧业旗县补贴调运饲草料。各旗县按照绩效目标完成饲草料调运和储备任务,保障受灾地区畜牧业生产稳定。种植业防灾减灾资金76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受灾地区设施农业恢复生产和规模化设施农业经营主体防灾能力提升,减少灾害损失,确保设施农业生产稳定。各旗县按照要求完成灾后农作物恢复生长任务,支持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 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稳定农民生产积极性,提升保障“菜篮子”稳产保供能力。
三、资金重点支持内容
(一)畜牧防灾减灾方面
畜牧防灾减灾资金主要用于受灾地区购买、调运储备饲草料。饲草料调运按照180—350元/吨标准进行补助,具体 补贴标准由旗县按照实际情况结合绩效目标确定。补助对象以农牧户等畜牧养殖生产经营主体为主。
(二)种植业防灾减灾方面
救灾资金重点支持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设施救灾按照实际成本投入的10%左右进行补助,具体补贴标准由旗县按照实际情况结合绩效目标确定。补助对象为受灾设施种植业恢复生产的 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以及实际从事防灾减灾工作的单位等。救灾资金优先用于受灾设施种植业主体恢复生产 的补助和规模化设施农业生产主体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扶持。 补助范围为因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业损失,用于防灾减灾及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
防灾减灾资金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开支、偿还债务和垫资、弥补财政支出缺口等与农业防灾救灾无关的支出。
四、实施要求
(一)加强责任落实。各旗县要加强组织领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切实把防灾减灾情况摸清、核准、做实。按照救灾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实施具体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支持政策落实见效。各旗县要于2024年1月30日前制定救灾资金实施方案,并报通辽市农牧局、财政局备案,同时各地资金实施方案按照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要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二)加强资金管理。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严格资金使用范围和程序。补助资金下达到各旗县区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防灾救灾资金,不得擅自扩大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三)加强督导考核。通辽市对工作执行情况实行月调 度,各旗县要加快资金拨付,强化全过程管理。各地要及时调度督导救灾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成效、支出进度,要适时开展现场督导检查,及时解决抗灾救灾中遇到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里报告,确保实施质量、进度和效益。充分发挥好救灾资金的作用,努力发挥专项资金的“撬动”作用,集聚更多社会资金、资源投入抗灾救灾工作。2023年起,自治 区在分解下达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时,将上一年度盟市、旗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支出情况、当地投入情况作为测算因素,督促各地增加投入并加快资金兑付。
(四)加强调度总结。各旗县每月10日前登录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https://zyzf.xnzb.org.cn/),填报上月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此次防灾减灾资金下达到旗县的预算执行率要在2024年3月15日前大于80%。相关工作进展实行总结制,各旗县区于2024年6月30日前形成项目实施总结报市农牧局、财政局。
各旗县市区农牧局、财政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第十一批)的通知》(内财农〔2023〕1880号)、《农牧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第十一批)实施方案》(内农牧计财发〔2023〕737号)等文件要求,市农牧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相关资金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农牧局种植业科 张 石0475-8354316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葛 星15804750542市农牧局畜牧科 乌仁花0475-8415110市农牧局计划财务科 邵宇鹏0475-8237232市财政局农牧科 刘岩0475-8836636 通辽市农牧局 通辽市财政局 2024年1月9日 2023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第十一批)实施方案 按照《农牧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 (第十一批)实施方案》(内农牧计财发〔2023〕737号)、《内蒙古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第 十一批)的通知》(内财农〔2023〕1880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全国、自治区、全市农村工作会议要求,全力支持防灾减灾,切实将防灾减灾资金用于饲草料储备调运、支持恢复农业生产等农牧业生产救灾任务上,提升“菜篮子”稳产保供能力,努力将因灾损失降低到最小。二、主要目标中央财政本次下达我市畜牧防灾减灾资金372万元,主要用于3个牧业旗县补贴调运饲草料。各旗县按照绩效目标完成饲草料调运和储备任务,保障受灾地区畜牧业生产稳定。种植业防灾减灾资金76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受灾地区设施农业恢复生产和规模化设施农业经营主体防灾能力提升,减少灾害损失,确保设施农业生产稳定。各旗县按照要求完成灾后农作物恢复生长任务,支持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 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稳定农民生产积极性,提升保障“菜篮子”稳产保供能力。三、资金重点支持内容(一)畜牧防灾减灾方面畜牧防灾减灾资金主要用于受灾地区购买、调运储备饲草料。饲草料调运按照180—350元/吨标准进行补助,具体 补贴标准由旗县按照实际情况结合绩效目标确定。补助对象以农牧户等畜牧养殖生产经营主体为主。(二)种植业防灾减灾方面救灾资金重点支持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设施救灾按照实际成本投入的10%左右进行补助,具体补贴标准由旗县按照实际情况结合绩效目标确定。补助对象为受灾设施种植业恢复生产的 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以及实际从事防灾减灾工作的单位等。救灾资金优先用于受灾设施种植业主体恢复生产 的补助和规模化设施农业生产主体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扶持。 补助范围为因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业损失,用于防灾减灾及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防灾减灾资金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开支、偿还债务和垫资、弥补财政支出缺口等与农业防灾救灾无关的支出。四、实施要求(一)加强责任落实。各旗县要加强组织领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切实把防灾减灾情况摸清、核准、做实。按照救灾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实施具体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支持政策落实见效。各旗县要于2024年1月30日前制定救灾资金实施方案,并报通辽市农牧局、财政局备案,同时各地资金实施方案按照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要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二)加强资金管理。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严格资金使用范围和程序。补助资金下达到各旗县区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防灾救灾资金,不得擅自扩大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范围。(三)加强督导考核。通辽市对工作执行情况实行月调 度,各旗县要加快资金拨付,强化全过程管理。各地要及时调度督导救灾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成效、支出进度,要适时开展现场督导检查,及时解决抗灾救灾中遇到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里报告,确保实施质量、进度和效益。充分发挥好救灾资金的作用,努力发挥专项资金的“撬动”作用,集聚更多社会资金、资源投入抗灾救灾工作。2023年起,自治 区在分解下达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时,将上一年度盟市、旗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支出情况、当地投入情况作为测算因素,督促各地增加投入并加快资金兑付。(四)加强调度总结。各旗县每月10日前登录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https://zyzf.xnzb.org.cn/),填报上月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此次防灾减灾资金下达到旗县的预算执行率要在2024年3月15日前大于80%。相关工作进展实行总结制,各旗县区于2024年6月30日前形成项目实施总结报市农牧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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