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6-12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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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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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2 17: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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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必要性

《通辽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通农牧发〔202168号)已不能满足新时期的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的工作需求,为推动我市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快速发展,特对其进行补充,形成《关于对<通辽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通农牧发〔20222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性

《管理办法》根据农业农村部等八部委联合颁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送审稿)》的有关要求,结合通辽市龙头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起草制定。
三、制定的过程

20226月,市农牧局组织相关人员对《通辽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21)进行补充,起草形成了《通辽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初稿)。经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税务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国人民银行通辽市支行以及各旗县各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根据征求意见对《通辽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21版)进一步补充完善,形成终稿。

四、制定的主要内容

该《管理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对通辽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标准、认定程序、运行监测办法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解读人:冯旭联系电话:0475-8415107

《通辽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补充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