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政策解读:《通辽市2026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

    一、制定的必要性该方案旨在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通过秸秆还田、饲料化等利用方式,推动秸秆高值高效利用,引领秸秆综合利用提质增效,推动农牧业高质量发展。二、制定的依据方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2026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耕保发〔2026〕426号)要求,结合通辽市实际情况制定。三、制定过程通辽市农牧局结合自治区项目实施方案和旗县实际情况,制定《通辽市2026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并于2026年7月20日正式印发。四、制定的主要内容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及目标,明确了实施秸秆饲料化利用提升行动、推进秸秆科学还田沃土、推动秸秆多元高值利用、提高秸秆收储质量、优化秸秆资源台账等重点任务,细化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提出了加快方案编制与实施、规范档案管理与平台填报、加强技术指导与推广、强化政策引导与宣传等工作要求,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2026-08-06
  • 政策解读:《通辽市2026—2027年度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实施方案》

    一、制定的必要性该方案旨在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通过科学使用和高效回收地膜,切实防控农田“白色污染”,推动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二、制定的依据方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2026—2027年度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耕保发〔2026〕445号)要求,结合通辽市实际情况制定。三、制定过程通辽市农牧局结合自治区项目实施方案和旗县实际情况,制定《通辽市2026—2027年度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实施方案》,并于2026年7月20日正式印发。四、制定的主要内容方案明确了总体目标和重点工作,到2027年6月底前推广2万亩加厚高强度地膜和0.3万亩全生物降解地膜,全市农膜回收处置率达到85%以上,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资金管理、加强项目管理、加大宣传力度等保障措施,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2026-08-06
  • 政策解读:《通辽市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组织实施好2026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改合发〔2026〕37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围绕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主线,选择发展较充分、工作积极性高、基础条件好的旗县作为实施区域,突出以小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聚焦粮油作物等重要农产品供给关键薄弱环节,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2026年中央财政安排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7654万元,任务面积77万亩。二、实施内容(一)实施区域。一是主要农畜产品产区,粮食、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种植面积大,生产基础条件好。二是当地党委、政府重视,相关保障配套措施完善,实施效果突出。三是农牧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比较充分,服务主体健全、服务市场规范。四是将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纳入支持范围。五是聚焦千万亩节水高产高效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选择在开鲁县、科左中旗、科左后旗、奈曼旗、库伦旗、扎鲁特旗、开发区实施。对近3年项目实施不力、效果不显著、没有完成任务目标或项目实施偏离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的旗县,扣减项目资金和任务;对连续3年资金支付率达不到全市支出进度70%的旗县,原则上不安排项目资金和任务。(二)资金占比。项目实施旗县安排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原则上,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面积不予补助,只有在项目集中连片区域可以进行补助,补助标准要低于对小农户的标准,且补助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资金的40%。(三)服务主体。项目实施区内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业服务企业等服务主体。(四)补助环节。聚焦粮油等重要农产品大面积单产提升,促进单产提升主推技术落地。重点支持集中育苗(秧)、联合整地、精量播种、水肥一体化、机收减损、烘干、仓储、秸秆还田、残膜回收等关键薄弱环节。项目实施旗县应结合实际确定关键薄弱环节,用于支持关键薄弱环节的资金量不得低于50%。项目实施旗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对于服务市场发育较好、农牧民认知和接收程度较高的环节,对其补助标准可相应逐步降低;对于市场机制运作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的单一环节服务,原则上不予补助。(五)补助标准。项目实施旗县应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合理的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脱贫地区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六)补助方式。采取“服务—验收—补助”的方式,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补助农户,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三、遴选条件(一)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应为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面积不予补助,只有在项目集中连片区域可以进行补助。(二)服务主体资质。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三)服务主体规模。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项目实施旗县要细化服务主体自有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数量等,防止出现以整合农机的名义,转包分包项目、骗补套补)。(四)项目申报材料。1.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推广应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应明确服务地块、内容、时间、费用、补助标准和质量要求等;2.监测终端对服务主体作业过程记录的轨迹数据;3.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村级组织核实确认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单》;4.服务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规范财务账目。(五)服务主体信誉。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监管。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近三年内无因服务质量、价格纠纷等问题引发的投诉事件。四、实施程序(一)制定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旗县根据市级方案,制定本旗县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细化项目申报、遴选程序、实施内容、支持对象、实施范围、实施面积、补助环节及标准、补助方式、监督指导、项目验收、资金监管、绩效评价等内容。各旗县项目实施方案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途径公开公示,并于2026年7月10日前报市农牧局备案。(二)选定服务主体。项目实施旗县要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组织遴选规范化、专业化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服务对象和服务主体遴选标准和程序,发布遴选公告,并通过线上线下等途径公开公示。严格按规定履行主体资格审查程序,对县域内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数量下限和补贴额上限等作出规定,每个环节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加强对服务主体申报资料的审核,公开公正择优遴选服务主体,遴选结果要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公开公示,并以旗县为单位报市农牧局。(三)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旗县要研究制定并推广使用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和服务合同文本,指导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内容、期限、费用、补助标准、质量要求、付款方式及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督促服务主体按照合同要求开展服务作业,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服务质量,维护农户利益。不得将项目再行转包获取补贴资金,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服务作业完成后,要及时进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并与农户、村级组织确认核实服务数量和质量,列表造册、签字盖章、留存档案,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单》报旗县农牧部门。(四)开展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旗县农牧部门要牵头开展项目验收工作,指定专人实地核验,重点围绕服务合同、作业确认单据、农户满意度、作业轨迹等对服务主体提供的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进行核查,确保服务合同、作业轨迹及服务主体财务账目在服务对象、作业区域、服务面积、服务费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完成情况等核心数据上相互印证,并签字留痕,验收结果要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公开公示。旗县农牧部门根据核验情况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核算表》,同一地块的同一作业环节不得重复享受补贴,补助对象和资金等信息要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公开公示,公示结束后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兑付申请。2026年耕种防收折算系数分别为0.35、0.26、0.13、0.26,其他环节折算标准由旗县结合实际确定。(五)做好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结束后,项目实施旗县要及时开展项目总结和绩效自评工作,重点评估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联农带农情况等,并将资金支出、绩效指标完成、资金兑付到农户等信息填报至“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要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开展项目资金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按程序报送绩效自评材料,绩效评价结果、资金支付情况与下一年项目任务实施和资金分配相挂钩。项目实施旗县农牧部门要于2026年12月20日前将项目总结报告、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农牧局。五、项目监管(一)建立主体名录库。项目实施旗县要建立健全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机制,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要全部纳入名录库管理,承担项目的合作社、家庭农场须录入农民合作社重点监测名录库和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建立服务对象和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骗补套补、转包分包、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纳入“黑名单”,连续五年不得承担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二)强化项目过程监管。项目实施旗县要建立健全项目监管制度,定期调度、指导和项目任务执行情况,及时掌握项目任务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妥善处理项目任务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项目管理,创新监管手段,大力推广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将作业轨迹等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和补贴资金发放的重要参考依据,切实提升项目管理效能。加强服务质量监督,促进服务主体将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技术等落到实处;加强服务价格监测和服务合同监管,引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同时,要建立项目实施台账,做好项目实施全过程相关文件、现场照片、检查验收和宣传培训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留存与归档工作,并于项目结束后汇编成册,安排专人专档管理。(三)强化资金使用监管。项目实施旗县要制定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不得用于列支农牧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同时,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主动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对接,形成工作合力,保证项目实施质量,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加强资金全链条监管,提高资金支出效率。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推进项目全程公示公开。项目实施旗县要严格落实项目公开公示要求,项目实施方案、服务对象和服务主体遴选条件及结果、验收结果、财政补助对象及补助资金等关键信息,须通过政府或农牧局网站、公众号、融媒体、政务平台、村务公开栏等多渠道向社会公开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范围必须覆盖项目实施涉及的镇、村两级,确保全程接受群众监督。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政策宣传,线上利用短视频平台、微信公众号等解读政策要点,线下通过组织政策宣讲、发放政策明白卡等方式,重点向农户和服务主体说明政策要求、补贴标准、申报流程及监督渠道,营造公开透明的项目实施环境。 附件:1.承担项目服务主体基本情况表2.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单3.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核算表4.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数据统计表附件1承担项目服务主体基本情况表 服务主体名称成立时间现有农机具数量(台、马力)主要服务作物和环节年均服务能力(亩)本年度服务面积(亩)核实人员签字注:核实人员签字是指旗县农牧部门在择优选择承担项目实施的社会化服务主体时,要派员核实各项内容的真实性。   附件2 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单服务主体名称:                              法人代表姓名:                                       联系方式:        序号  被服务对象(农牧户)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面积(亩)被服务对象联系方式被服务对象签字作业评价1234           嘎查、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注:1.本表由服务主体与农牧户、村级组织共同填写。      2.作业地点填写应明确苏木乡镇、嘎查村、地块名称。      3.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服务主体报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由服务主体保存,一份用于嘎查村委会汇总公示。附件3 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核算表序号 补助对象 联系方式作业面积(亩)作业内容补助标准(元)补助资金(元)核实工作人员签字123       旗县农牧部门(盖章):                                                                    年   月   日注: 1.核实工作人员签字是指对于享受项目补助的服务面积,旗县农牧部门指定专人,实地核实项目补助的服务内容真实性,并签字确认。 2.此表一式二份,一份由旗县农牧部门存档备案,一份由补助对象保存。 附件4 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数据统计表旗县:任务面积(万亩)实际完成面积(万亩)各环节面积(万亩)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数(个)服务小农户服务粮油作物服务关键薄弱环节耕种防收其他(如有请注明)数量(万户)面积(万亩)补助资金规模(万元)面积(万亩)补助资金规模(万元)面积(万亩)补助资金规模(万元)注:“实际完成面积”填写系数折算后面积,“各环节面积”按实际填写、无需折算。

    2026-07-03
  • 文字解读:《关于宣布通农牧发〔2022〕267号文件失效的通知》

    现就《关于宣布通农牧发〔2022〕267号文件失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要求,对通农牧发〔2022〕267号文件宣布失效。二、主要内容宣布《通辽市农牧局 财政局 商务局 金融工作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通辽市推动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通农牧发〔2022〕267号)文件失效。解读单位:通辽市农牧局解读人:季静联系方式:0475-8855053

    2026-01-04
  • 文字解读:《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通农牧发【2025】198号)

    现就《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背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5〕40号)要求,对列入清理范围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二、主要内容此次清理涉及我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12件,征求相关科室、单位等意见后,最终提请局党组会研究讨论。经清理,决定对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有效,对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并将目录以《通知》公开发布施行。解读单位:通辽市农牧局解读人:季静联系方式:0475-8855053

    2026-01-04
  • 政策解读:《通辽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一、制定的必要性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结合通辽市实际,特制定管理办法。二、制定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通辽市农牧领域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农药管理条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内蒙古自治区耕地保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黑土地保护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通辽市实际起草制定。三、制定的过程《通辽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由市农牧局起草。2025年8月4日向各旗县市区农牧局广泛征求意见,2025年8月12日—8月27日通过市农牧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并于2025年9月29日印发。四、制定的主要内容该《管理办法》共四章,主要在通辽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方面进行了规定。

    2025-10-21
  • 政策解读:《通辽市2025年中央财政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

    一、制定的必要性该方案旨在贯彻落实农牧业高质量发展理念,通过秸秆还田、饲料化等利用方式,推动秸秆高值高效利用,引领秸秆综合利用提质增效,实现农业循环经济,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二、制定的依据方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2025年中央财政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通知》(内农牧耕保发〔2025〕373号)要求,结合通辽市实际情况制定。三、制定过程通辽市农牧局结合自治区项目实施方案和旗县实际情况,制定《通辽市2025年中央财政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并于2025年8月6日正式印发。四、制定的主要内容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及目标,明确了促进秸秆“变肉换奶”、推进秸秆科学还田沃土、推动秸秆综合利用、提高秸秆收储质量、优化秸秆资源台账、强化科技支撑等重点任务,细化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提出了加强组织推动、完善绩效管理、健全工作台账、加强技术指导等保障措施,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202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