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设施棚室建设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6-05-11 10:01

信息来源:

通辽市农牧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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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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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农牧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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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补对象

自治区范围内从事设施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农户、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经营主体。符合奖补条件的对象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主体组成的联合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用水用地等政策的相关要求;

(二)申报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财务支出主体一致,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三)申报前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未出现大棚房问题、重金属污染等情况

二、奖补标准

(一)新建棚室

新建日光温室每亩奖补4万元,外保温塑料大棚每亩奖补2.5万元,冷棚每亩奖补4千元。奖补面积按照设施棚室内面积计算。

(二)改造提升日光温室

奖补金额为改造提升投入的30%,每亩最高金额不超过1万元。奖补面积按照设施棚室内面积计算。

三、建设及验收标准

应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进行设施棚室新建及改造提升。

(一)新建日光温室

日光温室脊高不低于4.5米,跨度不小于9米,配套设施齐全,配套水肥一体化、自动化放风等设备,能够满足棚内作物周年(一年四季)生产种植。

(二)新建外保温塑料大棚

外保温塑料大棚脊高不低于4米,跨度不小于10米,配套有保温棉被、卷帘机等相关设备。

(三)新建冷棚

单栋塑料冷棚脊高不低于2.5米,跨度不小于8米;连栋塑料冷棚肩高不低于2米,脊高不低于3米,单跨不小于8米。

(四)改造提升日光温室

改造提升老旧日光温室,包括墙体改造、保温蓄热设施升级、整体钢架更换等,配套或升级水肥一体化、智能化设备等(更换棉被、棚膜等损耗材料的不纳入奖补范围)。

四、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

乡镇(苏木)按要求组织符合要求的实施主体填写申报表并提交相应申报材料,报送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审核,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申报材料包括:

1.新建和改造提升设施到村级行政区域的地理位置图,以及四至信息;

2.申报主体法人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非法人申报主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新建设施需提供用地相关的批复、备案文件或土地使用证明等佐证材料;

4.改造提升需提供改造前相关说明材料,同时提供改造提升投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报告,或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核验公示

旗县(市、区)农牧部门组织乡镇进行现场验收,填写项目验收单和汇总表。将验收合格的建设主体和奖补资金额度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盟市农牧部门。

(三)复核审验

盟市农牧部门对旗县(市、区)上报的材料及验收结果进行审核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0%,根据审核结果,填写汇总表,并行文上报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农牧厅组织核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5%,核验通过后留存备案

(四)资金安排

本项目纳入先建后补有关规定管理范围,当年规定时间内通过验收的项目,列入下年度预算保障。其中,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6831日前通过验收的项目,列入2027年预算保障;202691日至2027831日通过验收的项目,列入2028年预算保障,以此类推。年度预算获得批复后,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符合惠企直达条件的,由自治区农牧厅通过自治区本级惠企直达方式直接拨付到位。

五、监督与管理

(一)已获得其他渠道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灾后恢复等相关受灾补助资金不在此列),不得再申请此项奖补;公职人员不得申请此项奖补。

(二)发现弄虚作假等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按规定程序收回已下达资金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处理,将违规申报主体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后续农牧、财政相关项目申报的负面评价因素。

(三)各级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自觉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关于支持设施农业规模化发展措施的实施细则(2024年版)》废止。

(二)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印发《关于2026年实施冷凉蔬菜强基工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26291号)]

(经济作物技术科陈家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