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5-11 10:01
信息来源:
通辽市农牧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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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补对象
自治区范围内从事设施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农户、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经营主体。符合奖补条件的对象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主体组成的联合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用水用地等政策的相关要求;
(二)申报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财务支出主体一致,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三)申报前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未出现“大棚房”问题、重金属污染等情况。
二、奖补标准
(一)新建棚室
新建日光温室每亩奖补4万元,外保温塑料大棚每亩奖补2.5万元,冷棚每亩奖补4千元。奖补面积按照设施棚室内面积计算。
(二)改造提升日光温室
奖补金额为改造提升投入的30%,每亩最高金额不超过1万元。奖补面积按照设施棚室内面积计算。
三、建设及验收标准
应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进行设施棚室新建及改造提升。
(一)新建日光温室
日光温室脊高不低于4.5米,跨度不小于9米,配套设施齐全,配套水肥一体化、自动化放风等设备,能够满足棚内作物周年(一年四季)生产种植。
(二)新建外保温塑料大棚
外保温塑料大棚脊高不低于4米,跨度不小于10米,配套有保温棉被、卷帘机等相关设备。
(三)新建冷棚
单栋塑料冷棚脊高不低于2.5米,跨度不小于8米;连栋塑料冷棚肩高不低于2米,脊高不低于3米,单跨不小于8米。
(四)改造提升日光温室
改造提升老旧日光温室,包括墙体改造、保温蓄热设施升级、整体钢架更换等,配套或升级水肥一体化、智能化设备等(更换棉被、棚膜等损耗材料的不纳入奖补范围)。
四、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
乡镇(苏木)按要求组织符合要求的实施主体填写申报表并提交相应申报材料,报送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审核,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申报材料包括:
1.新建和改造提升设施到村级行政区域的地理位置图,以及四至信息;
2.申报主体法人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非法人申报主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新建设施需提供用地相关的批复、备案文件或土地使用证明等佐证材料;
4.改造提升需提供改造前相关说明材料,同时提供改造提升投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报告,或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核验公示
旗县(市、区)农牧部门组织乡镇进行现场验收,填写项目验收单和汇总表。将验收合格的建设主体和奖补资金额度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盟市农牧部门。
(三)复核审验
盟市农牧部门对旗县(市、区)上报的材料及验收结果进行审核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0%,根据审核结果,填写汇总表,并行文上报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农牧厅组织核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5%,核验通过后留存备案。
(四)资金安排
本项目纳入“先建后补”有关规定管理范围,当年规定时间内通过验收的项目,列入下年度预算保障。其中,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前通过验收的项目,列入2027年预算保障;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通过验收的项目,列入2028年预算保障,以此类推。年度预算获得批复后,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符合惠企直达条件的,由自治区农牧厅通过自治区本级惠企直达方式直接拨付到位。
五、监督与管理
(一)已获得其他渠道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灾后恢复等相关受灾补助资金不在此列),不得再申请此项奖补;公职人员不得申请此项奖补。
(二)发现弄虚作假等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按规定程序收回已下达资金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处理,将违规申报主体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后续农牧、财政相关项目申报的负面评价因素。
(三)各级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自觉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关于支持设施农业规模化发展措施的实施细则(2024年版)》废止。
(二)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印发《关于2026年实施冷凉蔬菜强基工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26〕291号)]。
(经济作物技术科 陈家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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