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556U/2024-05029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通农牧发〔2024〕257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9-2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556U/2024-0502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
文 号 | 通农牧发〔2024〕257号 |
成文日期 | 2024-09-2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4-09-26 09:00
信息来源:
改革与合作经济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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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农牧发〔2024〕257号 签发人:邱军
关于对各旗县市区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各旗县市区农牧局,奈曼旗、库伦旗农牧和科技局,开发区农牧林业水务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及自治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新型经营主体能力提升等四个支出方向)的通知》(内财农〔2024〕509号)、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改合发〔2024〕402号)以及通辽市农牧局《关于印发通辽市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农牧发〔2024〕210号)要求,我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科尔沁区等9个旗县市区报送的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了审核,专家评审组认为,科尔沁区等9个旗县市区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和资金使用等基本符合上级文件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科尔沁区、开鲁县、科左中旗、科左后旗、奈曼旗、库伦旗、扎鲁特旗、霍林郭勒市、开发区报送的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方案。
二、项目实施旗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中规定的项目支持范围、内容、方式、标准及项目实施流程组织实施,重点开展好奖补对象评选认定、政府购买服务主体遴选、细化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完善奖补对象名录管理、项目验收等工作,加强项目规范管理,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任务。
三、项目实施旗县要制定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开支标准,落实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实施和审核责任。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四、项目实施旗县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向市农牧局上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完成项目任务后,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和资金使用审计工作,并提交自验报告和资金使用审计报告,自验报告需附《2024年度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奖励补助基本情况表》《2024年度培育壮大家庭农牧场奖励补助基本情况表》《政府购买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绩效评价汇总表》《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绩效评价表》《支持家庭农牧场发展项目绩效评价表》,做好自查自评工作,为上级相关部门绩效评价做好准备。
此批复
2024年9月24日